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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和《辽宁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紧迫需求。

第二条 通过学位授权点结构自主调整,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更加紧密的学位授权体系。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在本单位范围内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第二章 学位授权点的自主调整方式

第四条 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它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五条 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它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六条 撤销一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一个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七条 撤销一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八条 同一学科内不可以撤销硕士而保留博士层次的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本自主调整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参照教育部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已经列入教育部二级学科目录的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

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数量一般不应超过6个。

第三章 自主调整的组织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1月初,学科办根据学部(学院)提交的相关学位授权点撤销或增列申请;结合全校整体发展规划提出自主调整的具体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初,根据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量,开展学位授权点增列申请工作,学部(学院)向学科办提交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相关材料,学科办进行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每年3月中旬,学科办组织专家评审。聘请同行专家(不少7[1],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应包含非本单位现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类别应包含非本单位现任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或省专业学位教指委成员,还应有一定比例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评议。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不少于专家总数2/3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审议通过的学位点自主调整结果在校内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批准上报

第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学科办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

第四章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十六条 每年3-4月,有申报意向的学部(学院)所属一级学科点准备自设二级学科申报材料:学部(学院)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意见表、备案表、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至少有7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并签字)、学部(学院)及分委员会意见,报学科办。

第十七条 每年4-6月,学科办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校内评审,学部(学院)所属一级学科点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每年6月,学科办将申报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票超过2/3视为同意上报。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要求,学科办在830日前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至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公示,9月底结束,且无疑义。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学科办将公示结果通报给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31日前,学科办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通过备案学科上第二年招生简章。

第五章 动态调整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自主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基本依据:

1)需求不足的学位授权点:近三年生源明显不足,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且调剂难度大、科研经费偏少、学术研究偏少、就业质量差、办学成本高的学位授权点。

2)水平不高的学位授权点:达不到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学位授权点设置基本条件及学校规定的学位授权点设置要求的;在全国性学科水平评估、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和其他全国性学位授权点水平评估中,长期排名靠后或未参与其他学科排名贡献的学位授权点。

3)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在学校组织的自我合格评估汇总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在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多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

4)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

5)由学位授权点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三条 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基本依据:

1)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及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3)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不低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第六章 自主调整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学位授权点要科学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做好相关资源配置与管理,并对发展规划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将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工作成效纳入“双一流”考核范围,并通过经费奖补方式引导有关学位授予点积极支持学校学位授权体系调整优化。

第二十六条 对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在招生指标、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方面加大政策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学位授权点进行校内合格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在全校范围内统筹组织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动态调整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 参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工作要求和省学位办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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